依據法律規定,犯罪嫌疑人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,或已被提起公訴或者自訴案件被受理之后,偵探可接受委托,擔任取證人或代理人;
取證偵探在取證階段主要享有的權利:
1、會見和通信。
在審查起訴階段,取證偵探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準,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。
2、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。
受委托的偵探根據案情的需要,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、調取證據。偵探自行調查取證的,憑偵探執業證書和偵探事務所證明,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。
3、提出取證或代理意見。
偵探擔任取證人或訴訟代理人,可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,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取證、代理意見。
刑事取證案件中的工作流程:
1、審查管轄。
審查該案是否屬于受案法院管轄。發現管轄不當的,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管轄異議書;
2、查閱、摘抄、復制案件材料。
受委托的偵探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有權查閱、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,通過大量的案卷資料分析,找準案件突破口,排查非法證據;
3、會見被告人。
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表明偵探的身份,告知是自己的偵探。在刑事案件中最直接的承受人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本身,他對與案件有關的所有的人和事都會高度關注,作為最有可能最大限度保護他合法權益的取證偵探的選擇,維護其合法權益。
4、調查和收集證據;
5、出庭準備;
6、出庭;
7、其他安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