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訴是公訴的對稱,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,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204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范圍: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范圍:
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:
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,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:
以上八項案件,法院受理后對于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,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。對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,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。
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